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燃氣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為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應及使用安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我局制定了《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簡稱“氣瓶”)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應及使用安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瓶配送安全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瓶配送,是指氣瓶經營企業根據用戶要求,將本企業的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后,由配送人員送達用戶并進行安裝、調試、安全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禁止個人非法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區域,經營區域以氣瓶經營企業所在的區(市)行政區域劃分。氣瓶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區域,進行液化石油氣配送。
第五條 到其他區域進行液化石油氣配送的,需持《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配送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供用氣合同,每季度向配送區域的燃氣管理部門提報《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增加配送區域信息表》(見附件)。
提報資料齊全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即時歸檔,并將上述信息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燃氣執法部門)、氣瓶經營企業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共享。
第六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實行實名制銷售。受理用戶申請時,應當核實用戶身份或者單位名稱、住址或者經營場所,據實登記,并向用戶提供符合標準要求、具有可識別標識碼的氣瓶。
第七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向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普遍供氣服務,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建立用戶檔案和臺帳,登記用戶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用氣性質、用氣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液化石油氣供應統計數據。
第八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完善配送管理體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人員,加強對配送人員的專業培訓、安全教育及監督管理。
第九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在儲配站、供應站的醒目位置和企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系統公示配送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搶修維修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銷售價格及氣瓶押金數額應當對外公示,并向用戶提供收款憑證。
第十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殘液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服務標準的規定。
氣瓶經營企業供應的液化石油氣重量不得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最大充裝量。
第十一條 運輸液化石油氣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使用貨車運輸液化石油氣的,必須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委托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應當與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承運車輛不得同時運輸其他貨物。
第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液化石油氣配送工具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配送工具標志標識規則,明確配送工具的安全要求。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配送工具及人員標志標識,明確配送服務的相關安全要求。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對其從事配送服務的配送工具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氣瓶經營企業的配送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參加燃氣管理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組織的崗位培訓,按照有關規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瓶配送。
第十四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加強規范化建設,分派配送任務時,應當下達配送通知單;配送通知單應當注明用氣單位或者用戶姓名、地址、數量、氣瓶編號、費用或者價格,配送人員姓名、車輛編號或者號牌及用戶簽收等事項。
配送人員應當著有企業標識的工裝,佩戴工作牌(證),隨身攜帶配送通知單。配送人員工作牌(證)應當包含企業名稱、配送人員姓名、崗位名稱、工號、照片等。
第十五條 配送人員在配送氣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承諾時限直接送達用戶,未被用戶接收的實瓶和從用戶處回收的空瓶應當及時送回氣瓶經營企業;
(二)保護并安全存放氣瓶,不得在氣瓶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的規定區域外存放實瓶;
(三)規范并安全配送氣瓶,不得進行氣瓶間相互倒灌、摻雜使假和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
(四)按照規定處置氣瓶,不得換回其他企業的氣瓶,不得擅自處理超期、未定期檢驗等不合格氣瓶;
(五)發現氣瓶漏氣,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立即送回氣瓶經營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氣瓶的周轉管理,對已經配送出的實瓶和從用戶處回收的氣瓶做好登記。
第十七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統,為本企業自有產權氣瓶安裝統一的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充裝、配送過程進行識別、定位并建立氣瓶流轉信息化檔案,對充裝、配送、安裝調試、安全檢查等全流程進行安全追溯管理。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將用戶檔案、氣瓶及流轉檔案和充裝配送人員、車輛的信息納入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氣瓶經營企業對初次使用液化石油氣的用戶,應當進行現場勘查,協助確認使用場所的安全條件。對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戶,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氣瓶經營企業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層建筑及通風不良的場所和公共用餐區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供應液化石油氣。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要求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及切斷裝置;未安裝的,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為用戶配送氣瓶時,配送人員應當負責氣瓶的安裝,用戶要求自行安裝的,應當告知用戶安裝方法和注意事項,并由用戶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進行配送服務時,配送人員應當對用戶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設備進行一般性安全檢查,并記錄存檔。
一般性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設備外觀是否完好;
(二)連接軟管是否超長;
(三)軟管是否穿墻、門、窗、地面、頂棚,是否存在有接頭、老化、兩端無管卡固定的情況;
(四)使用燃氣的房間是否住人;
(五)安裝后各連接處是否存在泄漏;
(六)是否使用合格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七)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是否規范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及切斷裝置,是否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農村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二次、非居民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頻次,免費進行用戶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用戶。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檢查工作規程,明確安全檢查范圍、程序、標準等內容,加強安全檢查人員培訓,提高安全檢查質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配合安全檢查人員進行入戶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采用“手指口述”工作方法,讓用戶掌握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設備的名稱、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和應急處置措施。
推行手機APP等電子信息化方式進行入戶安檢,采用影像記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設備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設備是否漏氣;
(二)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橡膠軟管兩端是否有管卡緊固;
(三)安裝的燃氣管道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四)燃氣管道是否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有無銹蝕、重物搭掛等情況;
(五)閥門開關是否靈活、關閉時是否嚴密;
(六)連接軟管是否超長、老化、有接頭,軟管是否穿墻、門、窗、地面、頂棚;
(七)是否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是否使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八)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是否超過使用年限,居民用戶使用的是否為家用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九)燃氣燃燒器具、設備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規定,燃氣熱水器、燃氣采暖爐是否安裝排煙管道并通到室外;
(十)燃氣燃燒器具、設備燃燒是否正常;
(十一)燃氣泄漏報警及切斷裝置是否正常使用,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是否規范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及切斷裝置;
(十二)未連接燃氣燃燒器具的接口是否有效封堵;
(十三)安裝燃氣設施和使用燃氣燃燒器具、設備的房間是否住人;
(十四)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檢查內容。
第二十四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向居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須知等宣傳資料,宣傳燃氣安全知識,并告知下列事項:
(一)用氣完畢關閉氣瓶角閥和燃氣燃燒器具、設備的閥門;
(二)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燃氣設備和燃氣泄漏報警及切斷裝置的使用年限;
(三)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應當定期檢驗;
(四)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五)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氣瓶,不得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六)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氣瓶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則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
發現一般問題,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發現一般安全隱患,用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氣瓶經營企業可以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督促其整改,并可以采取暫停供氣措施;發現燃氣設施損壞、燃氣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嚴重安全隱患或者事故,氣瓶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書面告知用戶停止使用,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氣瓶調壓器與燃氣燃燒器具、設備采用軟管連接時,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的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氣燃燒器具的判廢年限。
連接軟管不應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米且不應有接頭。
第二十七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器材,每年組織應急演練不少于一次,每年組織配送人員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培訓不少于兩次。
第二十八條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用氣規則,開展用氣安全宣傳,安全宣傳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二十九條 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氣瓶經營企業配送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服務質量。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氣瓶經營企業自律管理,推進落實配送制度,督促氣瓶經營企業完善配送管理體系及配送追溯信息化系統,協助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促進氣瓶經營企業整合實現規?;?、專業化發展,提升行業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 農村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實行村(居)安全協管員和經營企業駐村(居)安全員制度。
村(居)應當設立安全協管員,開展安全用氣宣傳和教育,配合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做好安全檢查工作,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供氣規模在村(居)設立駐村(居)安全員,負責液化石油氣供應及相應的安全管理、安全宣傳等工作。氣瓶經營企業應當與村(居)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
氣瓶經營企業應當對安全協管員進行專門培訓。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5日。
附件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增加配送區域信息表
企業名稱 | 燃氣經營 許可證編號 | ||
登記注冊地址 | 經營區域 | ||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增加配送區域或者用戶名稱 |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
(燃氣管理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