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22〕10號),持續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編制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根據《山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現公布《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2022年8月底前,各區(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牽頭機構(以下簡稱審改牽頭機構)要根據《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組織編制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區(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必須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各事項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范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市、區(市)兩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二、細化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2022年10月底前,對清單內事項逐項細化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范。省級主管部門將根據山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結合中央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規范,進一步明確子項、辦理項等實施要素,制定全省統一的實施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市、區(市)兩級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本級主管部門細化完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并向社會公布。上級主管部門已經明確的實施要素,下級主管部門要嚴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優化調整。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事項,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確實施機關、監管主體等實施要素,并保持市域范圍內相對統一。
三、更新優化行政許可辦事指南
2022年11月底前,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會同主管部門依照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實施規范更新調整辦事指南,同步在相關業務辦理系統、政務服務大廳等平臺和場所進行更新,并匯集至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做到線上線下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內容一致。辦事指南一經公布,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
四、強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運用
將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防止擴大審批范圍、實施變相行政許可等行為。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一般不得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履行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建立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動態管理機制,使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隨上級同步更新,與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及時有效銜接,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策協調聯動。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要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確保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權威準確。
五、嚴格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三定”規定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方案,確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管主體和監管職責。對國務院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各級監管主體要嚴格執行。對劃轉至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完善審管銜接備忘錄,依法界定相關部門及綜合執法機構之間的職責關系,逐項理順職責分工,明確職責邊界,確保審批監管工作有效銜接。對調整實施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主管部門要會同實施機關,明確監管主體、監管職責,逐項制定監管規則和標準,加強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防止一放了之。對取消或許可改為備案的事項,主管部門要逐項制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防止監管缺位。
六、做好組織保障和工作銜接
市政府辦公廳作為全市審改牽頭機構,負責全面統籌推進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配齊配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力量,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市級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本系統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積極對接省級主管部門,并加強對區(市)工作的督促指導,推動構建分級負責、事項統一、權責清晰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
附件: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管部門 |
實施機關 |
設 定 和 實 施 依 據 |
1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市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 市政府(由市發展改革委承辦;部分已委托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承辦); 縣級政府(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承辦)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山東省2017年本)的通知》(魯政發〔2017〕3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青島市2017年本)的通知》(青政發〔2017〕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市發展改革委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 |
境外投資項目許可 |
市發展改革委 |
市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號) |
4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5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6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7 |
中外、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8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章程核準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9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市教育局 |
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10 |
校車使用許可 |
市教育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 |
教師資格認定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 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2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市教育局 |
縣級教育部門; 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13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部分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央編辦關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97號)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14 |
稀土礦山開發、稀土冶煉分離和深加工項目核準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15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16 |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17 |
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18 |
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19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20 |
民用槍支持槍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21 |
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22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攜運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體育總局、公安部令第12號) |
23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 |
24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25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26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27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及法定代表人變更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公通字〔2017〕13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28 |
保安員證核發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29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30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0〕592號) |
31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運達地或者啟運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關于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進一步深化煙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發〔2019〕218號) |
32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33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運達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34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受委托實施省公安廳事權事項);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35 |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36 |
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37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38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39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40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審批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41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外)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42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43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44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45 |
機動車登記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46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47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48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49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50 |
非機動車登記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
51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部分已委托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52 |
戶口遷移審批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53 |
犬類準養證核發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54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市國家安全局 |
市國家安全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 |
55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市民政局 |
市行政審批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56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市民政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民政廳事權事項,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民政廳事權事項,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市行政審批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57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由縣級宗教部門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58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市民政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59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市民政局 |
市政府;市行政審批局,市民政局; 縣級政府;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殯葬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60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市民政局 |
市級有關部門; 縣級有關部門 |
《地名管理條例》 |
61 |
法律職業資格認定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理司法部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6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62 |
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含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及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初審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63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市司法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64 |
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初審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65 |
司法鑒定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延續、注銷登記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受理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 《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66 |
司法鑒定人執業、變更、延續、注銷登記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受理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 《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67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市財政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2019年3月財政部令第9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68 |
民辦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籌設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69 |
技工學校、技師學院辦學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70 |
職業培訓學?;I設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71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72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73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74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 《中央編辦關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97號) |
75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放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76 |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77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部分已委托平度市自然資源部門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
78 |
無居民海島生物和非生物標本采集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 縣級自然資源(海洋)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79 |
地圖審核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地圖管理條例》 |
80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81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82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測法字〔2006〕13號) |
83 |
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84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部分已委托嶗山、城陽區自然資源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青島軌道交通產業示范區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紅島經濟區)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嶗山區、城陽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軌道交通產業示范區賦予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7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85 |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86 |
古生物化石發掘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87 |
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88 |
海域使用審核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受委托實施省海洋局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海洋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海洋局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展局(已委托黃島區海洋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 《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89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 |
市海洋發展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國海發〔2016〕2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90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1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政府(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 市政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已委托嶗山、城陽區政府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承辦;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紅島經濟區)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嶗山區、城陽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2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政府(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 市政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已委托嶗山、城陽區政府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承辦;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紅島經濟區)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嶗山區、城陽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3 |
臨時用地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部分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4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青島軌道交通產業示范區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軌道交通產業示范區賦予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7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95 |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政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已委托嶗山、城陽區政府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承辦;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紅島經濟區)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嶗山區、城陽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6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環境廳下放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環境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7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生態環境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生態環境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生態環境廳事權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8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環境廳下放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環境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99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100 |
排污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101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央編辦關于生態環境部流域生態環境監管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2019〕26號) |
102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管委實施);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103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受委托實施省生態環境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生態環境廳事權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104 |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05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06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107 |
放射性核素排放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08 |
輻射安全許可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109 |
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電子通信、鐵路、民航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審批時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0 |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1 |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電子通信、鐵路、民航行業和專業資質的,審批時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2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涉及電子通信、鐵路、民航專業資質的,審批時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3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4 |
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5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水務管理局 市園林和林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6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7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18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119 |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0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 |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1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2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3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4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市南、市北、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即墨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5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6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市城市管理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7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8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供水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29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0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供水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1 |
燃氣經營許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2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3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行政審批服務局承辦);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4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5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局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6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嶗山、黃島、城陽、即墨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已委托青島高新區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綠化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37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138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139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140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41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142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市城市管理局 |
鄉級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143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44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45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146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147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48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已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149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0 |
涉路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1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2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3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4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5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
156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7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158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5號第一次修訂,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34號第二次修訂) 《山東省港口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59 |
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160 |
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 |
161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5號修正) 《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162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正)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163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規〔2020〕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64 |
新增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力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65 |
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166 |
港口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山東省港口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167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168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169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170 |
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山東省港口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171 |
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部令2007第1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3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172 |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2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173 |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9號修正) |
174 |
沿海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175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176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177 |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178 |
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179 |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180 |
船舶國籍登記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181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核發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182 |
經營性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認定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83 |
經營性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認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外)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84 |
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修正)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85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86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9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9號修正)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87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88 |
海員證核發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189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190 |
取水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91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92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
193 |
河道采砂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94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95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受省水利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水利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公布,水利部令第50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196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97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行政審批服務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98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的通知》(青政字〔2017〕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199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
200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
201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02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203 |
農藥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農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04 |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青島高新區管委(可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05 |
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管委(可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206 |
獸藥生產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管委(可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獸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07 |
獸藥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管委(可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獸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08 |
獸藥廣告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獸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09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43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10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農業農村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公布,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11 |
對外提供種質資源與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委托實施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12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213 |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14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15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216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農業農村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
《植物檢疫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17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
《植物檢疫條例》 |
218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受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19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市海洋發展局 |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市海洋發展局;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220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受委托實施省畜牧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 市農業農村局;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21 |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7號發布,省政府令第228號修正) |
222 |
動物診療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9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23 |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
市農業農村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24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25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26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農業農村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27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28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市農業農村局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29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政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辦); 縣級、鄉鎮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或者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
230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市農業農村局 |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231 |
建設禁漁區線內側的人工魚礁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32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 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233 |
水產苗種進出口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34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 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235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政府(由市海洋發展局承辦);縣級政府(由漁業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236 |
圍墾沿海灘涂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政府(由市海洋發展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漁業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237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展局; 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38 |
漁業捕撈許可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展局; 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39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漁業航標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3號) |
240 |
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241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裝卸審批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242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市海洋發展局 |
市海洋發展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展局; 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43 |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市商務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44 |
從事拍賣業務許可 |
市商務局 |
市商務局(受省商務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省商務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商務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公布,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245 |
限制進出口貨物進出口許可 |
市商務局 |
市商務局(受委托實施部分商務部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246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市商務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47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48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文化部令第5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49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0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1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2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253 |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254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5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6 |
導游證核發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7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8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59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0 |
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1 |
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衛生健康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衛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4號)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公布,國衛職健函〔2020〕340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62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3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4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5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6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7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8 |
醫療機構購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69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二審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初審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70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衛生健康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規劃發〔2018〕1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71 |
醫師執業注冊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72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市衛生健康委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73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74 |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75 |
護士執業注冊 |
市衛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衛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護士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276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277 |
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
278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279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280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281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
282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9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283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平度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284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285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 |
286 |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應急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287 |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應急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應急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288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應急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289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市消防救援支隊; 縣級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290 |
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省應急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
291 |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工作規程(暫行)》(銀發〔2005〕89號) |
292 |
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審批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受理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事權事項)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公布,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20〕第3號修正) |
293 |
銀行賬戶開戶許可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人民銀行區(市)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294 |
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人民銀行區(市)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295 |
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 |
296 |
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 |
297 |
保稅物流中心設立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受理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事權事項);青島海關(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9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 |
298 |
海關監管貨物倉儲企業注冊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2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 |
299 |
過境動物、進境特定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
300 |
出境特定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部分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
301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準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
302 |
特殊物品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303 |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 |
青島海關 |
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304 |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市稅務局 |
縣級稅務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305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06 |
食品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7年第三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的通知》(青政字〔2017〕5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07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08 |
食品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09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0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1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管委、青島高新區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2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3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0號公布,質檢總局令第140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4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5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6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7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公布,市場監管總局令第3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18〕3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18 |
藥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市場監管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局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319 |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市場監管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局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局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320 |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321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322 |
企業登記注冊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市市場監管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23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市市場監管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個體工商戶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24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 |
市市場監管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25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326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管委(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327 |
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328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29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330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331 |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32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 |
333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驗收審核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334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由本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并逐級上報)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9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35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正) 《廣電總局關于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通知》(廣發〔2010〕24號) |
336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37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市體育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2006年第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38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市體育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全民健身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39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市體育局 |
市體育局; 縣級體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340 |
出版物零售業務經營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出版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41 |
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新聞出版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印刷業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42 |
宗教教育培訓活動許可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343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縣級宗教部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 市民族宗教局(由縣級宗教部門初審) |
《宗教事務條例》 |
344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局) |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345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縣級宗教部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 市民族宗教局(已委托縣級宗教部門實施);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
346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局) |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347 |
大型宗教活動許可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會同市公安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348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349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委統戰部(市僑辦) |
市行政審批局(由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350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351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352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0號) |
353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0號) |
354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355 |
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356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357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及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實施)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 |
358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審批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359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360 |
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361 |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362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局 |
青島銀保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363 |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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