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修訂后的《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肚鄭u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16〕143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16日
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建立健全全市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暴雨、風雹、寒潮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綠潮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當相鄰地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作用;災害防范、救援、救助一體化。
1.5風險評估
按照我市氣候特點、地質特點和地理位置,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有臺風、暴雨、風雹、寒潮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綠潮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從自然災害發生的歷史災害趨勢情況看,臺風洪澇、季節性干旱、森林火災影響較為突出,造成大量房屋被淹損壞、農作物和林業受損。城鄉低洼地段在連續降雨或強降雨期間,局部發生內澇,農作物大面積被淹、倒伏現象時有發生。每年6月前后,沿海區域滸苔災害發生頻率持續增大。
1.6分級標準
自然災害救助按照災害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救助(四級)、較大救助(三級)、重大救助(二級)和特別重大救助(一級)四個級別。
1.6.1一般自然災害救助(四級救助)
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自然災害救助:
(1)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300戶以上,1000間或500戶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救助專項預案四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1.6.2較大自然災害救助(三級救助)
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自然災害救助:
(1)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5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救助專項預案三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1.6.3重大自然災害救助(二級救助)
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自然災害救助: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2000戶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群眾反映強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救助預案二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1.6.4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助(一級救助)
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助:
(1)因災死亡2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2000戶以上;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25%以上,或8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群眾反映強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救助預案一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2 組織指揮機制
2.1市減災委員會
2.1.1青島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市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應急工作,組織協調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市應急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
2.1.2市減災委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擔任;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由分管應急的副市長擔任;市減災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應急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大數據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紅十字會、青島警備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
2.2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應急局分管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減災委確定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承擔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協助、指導區(市)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組織召開會商評估、聯絡員等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或內部情況;承辦市減災委對外聯絡、協調、文件運轉、文書歸檔等工作;完成市減災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減災委專家組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組,對我市減災救災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重大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2.4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適時報道發布自然災害預警及救助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客觀正面報道。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重點防災減災項目,做好防災減災項目立項工作。協同做好救災應急狀態下儲備糧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確保受災應急期間糧食、市級救災物資供應;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市教育局:收集、匯總學校校舍損毀情況;協助災區政府轉移被困師生,組建臨時校舍,恢復正常教學秩序;指導災后校舍恢復重建。
市科技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減災和抗災救災科研項目。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導災區工業企業搶險救災、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災后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做好緊急轉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災害期間社會秩序。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原則,負責市本級防災減災救災資金保障,參與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依法對防災減災救災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進行管理;督促指導區(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市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建立完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群測群防體系;參與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應急治理工程建設;制定災后重建用地規劃和支持政策;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信息;指導監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做好災區飲用水環境的監測監督,監管飲用水源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燃氣、供熱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運行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災后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災后恢復重建的工程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修復被毀損的公路、水路、橋梁等基礎設施,保障運送搶險救援人員、傷病員和救災物資災區交通運輸暢通;協調運輸企業提供受災人員轉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指導引用水源地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負責水務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承擔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預測預報農作物災害;參與農作物災害的災情評估;指導災區開展農業生產自救。
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海洋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組織開展滸苔處置工作。
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森林、草地和城市綠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林、草地和城市綠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森林、草地和城市綠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園林和林業系統安全應急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地、城市綠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監測和供應災區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災害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和災中、災后衛生防疫工作;負責應急醫療體系和能力建設;參與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退役軍人局:負責協調駐軍參加搶險救災。
市應急局:負責并組織指導協調應對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編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預案演練,組織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負責組織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信息匯總上報,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并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服務,對企業生產的救災物資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依法組織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負責做好受災害影響期間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務業、交通、能源、商業零售等行業領域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受災地區假冒偽劣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出臺的緊急價格干預政策,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市統計局:負責協助建立完善災情統計制度,協助分析、評估、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市大數據局:負責配合各成員單位做好全市災害風險監測預警、災害風險隱患綜合信息化體系建設。
市人防辦:充分發揮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和疏散體系的作用,參與防災和災害緊急救援;發布災害預警信息,提供緊急疏散和避難場所、物資儲備庫和信息保障等。
市氣象局:負責預測天氣形勢,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預警信息,對臺風、暴雨等災害進行動態跟蹤監測;參與氣象災害災情評估;組織參加重大減災學術交流和減災科普宣傳活動。
市紅十字會:負責向國內外呼吁請求援助,協助民政部門接收國內外減災救助,組織和指導紅十字系統救災捐贈工作。
青島警備區:根據需要組織民兵參加搶險救災行動,必要時組織協調駐軍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氣象、水務管理、水文、應急、自然資源和規劃、海洋發展、園林和林業、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預案和工作職責進行預警和預警信息發布,同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并根據需要及時提供相關地理信息數據。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區(市)自然災害、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按照市減災委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預評估,當災情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報市減災委同意后可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發出預警預報。對可能受影響的區(市)減災委員會或應急局發出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應急準備工作要求,并通報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2)加強值班,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市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核查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開放相關應急避難場所,隨時做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6)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7)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 信息報告
區(市)應急局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部門間信息共享工作,并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1報告主體及內容
市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及氣象災害信息,市水務管理局、市水文中心的汛情、旱情預警及水旱災信息,市應急局的地震趨勢預測及地震災害信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地質災害預警及地質災害信息,市海洋發展局的海洋災害預警及海洋災害信息,市園林和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市農業農村局的生物災害預警及生物災害等信息數據。
4.2報告時限
4.2.1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區(市)減災委、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在災害發生后迅速組織查災、匯總,并在20分鐘內先電話后書面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政府報告,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災害發生后50分鐘。
區(市)應急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因災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邊處置、邊核查、邊報告,最新進展及時續報。
4.2.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區(市)應急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市)應急局每日9時前將最新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應急局上報;市應急局每日10時前向市政府、省應急廳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區(市)應急局應在5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市應急局報告。
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災區應急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2.3對于干旱災害,區(市)應急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4.2.4區(市)減災委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區(市)減災委或者區(市)應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 應急處置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設定四個等級;四級響應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三級響應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組織協調;二級響應由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一級響應由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根據響應等級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職責。
5.1先期處置
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迅速開展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和受傷人員的自救互救等相關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做好續報、核報。
5.2分級響應
5.2.1四級響應
1.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按照市減災委要求,經綜合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四級救助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決定進入四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區(市)工作。市減災委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①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溝通災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應急廳報告災情;
③協商市財政、市發展改革、市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④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區(市)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區(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綜合考慮災區實際受災情況和當地經濟狀況,視情向受災區(市)調撥救災物資和下撥救災資金。
(3)市應急局和青島警備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組織志愿者救援隊和民兵協助開展救災工作。
(4)災情穩定后,受災區(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并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3.響應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應急局提出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確定四級響應終止。
5.2.2三級響應
1.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按照市減災委要求,經綜合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三級救助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決定進入三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赴受災區(市)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①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應急廳、國家應急管理部報告災情;
③協商市財政、市發展改革、市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④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區(市)開展救災工作。
(2)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市減災委派出由市應急局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與受災區(市)減災委或應急部門保持聯系,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鎮(街道)聯系,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4)市應急局和青島警備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組織志愿者救援隊和民兵協助開展救災工作。
(5)根據區(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向受災區(市)調撥救災物資和下撥自然災害救助資金。
(6)災情相對穩定時,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區(市)政府開展災情會商、評估、核定損失,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7)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區(市)政府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9)災情穩定后,受災區(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減災委辦公室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3.響應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確定三級響應終止。
5.2.3二級響應
1.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綜合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二級救助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決定進入二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由市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①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②迅速向省政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③協商市商務局等部門落實抗災救災基本生活資料的支持;
④協商市財政、市發展改革、市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政策支持;
⑤向災區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
(2)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當地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可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進行抗災救災工作。
(3)申請和調撥救災物資。災情發生后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指定現場總指揮統一協調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4)市應急局和青島警備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組織志愿者救援隊和民兵協助開展救災工作。
(5)根據區(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申請上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向受災區(市)及時下撥本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
(6)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調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按要求參與救災工作。
(8)收集、評估、報告信息。每8小時與受災區(市)應急部門聯系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鎮(街道)聯系,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編發《災情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應急廳、國家應急管理部,并通報市直有關部門。
(9)災情穩定后,受災區(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市減災委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確定二級響應終止。
5.2.4一級響應
1.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確認災害等級達到響應條件后,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減災委員會主任決定進入一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由市政府統一組織自然災害抗災救災工作,市減災委具體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情發生后,市減災委進入緊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①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②立即向省政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③協商市財政、市發展改革、市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政策支持;
④與省、國家有關部門的現場工作組保持聯系;
⑤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受災區(市)的情況匯報;
⑥向災區緊急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
(2)市減災委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市應急局視頻指揮系統保持與省應急廳、國家應急管理部的暢通。
(3)災情發生12小時內,市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同時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抗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可采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4)市應急局和青島警備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組織志愿者救援隊和民兵協助開展救災工作。
(5)市退役軍人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協調駐軍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6)由市減災委主任主持災情會商,分析災區形勢,對抗災救災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7)有關成員單位每日中午12時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災害信息。
(8)市應急局組織全體人員進行災后動員,根據市政府要求隨時成立市級救災應急指揮部,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發生后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10)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每4小時與受災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聯系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鎮(街道)聯系,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編發《災情報告》,報送市委、市政府及省應急廳、國家應急管理部,并通報市直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
召開新聞發布會,對社會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11)市應急局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協調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服務組織、企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按要求參與救災工作。
(12)災情穩定后,根據市減災委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應急局、受災區(市)減災委、市減災委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市減災委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3)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3.響應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市減災委員會主任確定一級響應終止。
5.3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鎮(街道)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區(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4響應協同銜接
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區(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級別應與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級別協同銜接。
區(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由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予以規定,并報市政府及市應急局備案。
6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6.1信息發布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或者授權委托受災區(市)減災委組織實施,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6.2輿情引導
災情穩定前,受災區(市)減災委或應急局應當收集網絡涉及災情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問題,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后,受災區(市)減災委或者減災委辦公室應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評估、核定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較大以上自然災害災情,由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發布。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過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區(市)應急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撥付中央下達的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局指導受災的區(市)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市)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應急局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區(市)應急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受災地區區(市)應急局應當在每年10月上旬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程度和實際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局備案。
7.2.3根據區(市)減災委或應急局、財政局報送的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按照有關標準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市應急局通過組織協調開展救災捐贈、結對幫扶、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
7.3總結評估
災情穩定后,區(市)減災委和市減災委應對自然災害的災害損失、相關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總結評估,15日內書面報市政府和省、國家減災委。
7.4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結合的方式。區(市)減災委應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制度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建房資金補助標準按照有關標準執行,同時通過災害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4.1對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市應急局根據區(市)政府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4.2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收到受災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的倒房情況,及時下撥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7.4.3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區(市)應急局、市應急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省應急廳和國家應急管理部。市應急局收到區(市)應急局上報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7.4.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評估等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質量監督、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5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 保障措施
8.1資金保障
8.1.1市財政局、市應急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山東省自然災害受災人員生活救助暫行指導標準》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下撥上級救災資金。
8.1.2區(市)人民政府應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各類災害保險納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
8.1.3建立健全應急、財政、審計、監察、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應急、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區(市)和有關部門要配合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物資保障
8.2.1市、區(市)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按照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原則,規范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鎮(街道)應當結合實際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場所,按相關規定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
8.2.2市、區(市)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范圍和救災應急實際需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采購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并建立緊急情況下救災物資采購,緊急調撥和運輸機制。
8.3通訊和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開通公共通信應急保障實施,為應急救援指揮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時組織搶修損壞的公共通信設施。
8.4裝備和設施保障
各級應急部門應配備救災應急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區(市)政府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設備和專項值班室。
市、區(市)政府應根據本區域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災情發生后,區(市)減災委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良好。
8.5人力資源保障
8.5.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8.5.2建立專家隊伍。組織應急、自然資源、水務、農業、衛生健康、氣象、消防、海洋、林業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等工作。
8.5.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區(市)、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市減災委成員有關單位應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8.6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工作,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工作。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布局,方便群眾捐贈。
8.7科技保障
8.7.1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管理標準。
8.7.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9 宣教培訓和演練
9.1宣教培訓
市減災委負責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計劃的擬定,組織成員單位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消防日”等活動,增強市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各區(市)、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災害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區(市)不定期開展對鎮(街道)、村(社區)災害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9.2應急演練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災害多發區域的區(市)、鎮(街道)、重要廠礦企業等應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經常組織模擬演練,檢驗和提高應急救助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10 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災款物或捐贈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經有關部門確認后,依法追究責任。
11 附則
11.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管理與解釋。各區(市)政府根據本預案組織修訂本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市政府及市應急局備案。
11.2預案修訂
預案實施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應根據應急響應啟動后的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進行相應修訂后報市政府批準。
11.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